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職業培訓管理,明確職業培訓項目建設程序和管理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思想。堅持“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并重”的辦學方針,以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按照“培訓目標明確、培訓模式先進、項目特色鮮明、培訓質量優良”的總要求,加大培訓教師隊伍建設力度,優化配置和共享培訓資源,創新職業培訓模式,打造職業培訓品牌。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集團成立職業培訓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由集團理事長擔任組長,負責組織制訂集團職業培訓項目建設規劃、集團重點培訓項目和品牌培訓項目建設方案,負責項目建設的立項審批與驗收工作。集團秘書處為職業培訓項目建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明確責任,落實任務。每個重點培訓項目成立工作小組,由集團成員單位分管培訓的領導任組長,培訓處(科、中心)負責人、培訓項目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為組成人員,具體分別負責各重點培訓項目的建設工作。
第五條成立有行業、企業專家參與的重點培訓項目建設指導委員會,委員會負責對制訂培訓方案、設計培訓模式及開發培訓教材等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章建設目標
第六條在5年時間內,建設200個有一定規模的培訓項目。根據專業資源優勢,建設50個規模大、有一定社會影響、適應地方經濟建設需求的重點培訓項目,在其中打造10個品牌培訓項目。
第七條建好集團信息服務與交流平臺(網站、網頁)。建立與宣傳媒體的溝通渠道,完善培訓項目庫與培訓師資庫信息,充實培訓實習實訓基地信息,辦好培訓學員咨詢與互動等欄目。
第四章建設內容與要求
第八條培訓項目內容注重對接我市優勢產業、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和基礎產業,以技能為主,理論、技能與素質并重,培訓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與時效性。重點培訓項目年培訓規模達到相應專業當年在校生人數的1.5倍。
第九條每個培訓項目須確定一名教師為項目帶頭人,帶頭人應具備:副高及以上職稱、承擔過相應項目教學任務及具有一定的培訓策劃與管理能力等。培訓教師應具備較強的學習新技術、開拓創新、語言表達、研究開發、教材編寫與課件制作以及溝通協調等能力。各培訓項目師資結構合理,雙師型教師比例達70%以上,兼職教師不少于30%。
第十條培訓課程建設是培訓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根據技術領域的要求和職業崗位(群)的任職需求,院校單位應與行業、企業等用人單位合作,共同開發培訓課程和校本培訓教材。課程內容要體現技術領域變化且與職業資格標準有機融合,具有實用性和針對性。積極推進教學方法的改革,采用課堂講授、現代教學、工具演示、案例教學、實踐練習、討論培訓、角色扮演、游戲活動等教學方法,考核方式靈活多樣、恰當,強化對學員能力和態度的培養。
第十一條所有培訓項目的實操,均可共享集團內學歷教育的實習實訓資源,保證實習實訓的開出率達到100%。要爭取企業支持,與企業合作在校內外共建實訓基地。
第十二條搞好培訓跟蹤服務,建立培訓跟蹤服務的長效機制。設置網絡信息交流平臺,設立服務熱線電話。根據培訓學員需求,選派專家到現場進行咨詢與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建立培訓質量管理與監控體系,提高培訓質量。制定培訓教學管理與評價辦法,加強過程管理,做好參訓學員對授課教師(專家)的評教工作。制定關于培訓項目的考核與評價辦法,對所有項目進行考核評價,其經費與培訓質量掛鉤。培訓學員獲取職業資格證書或推薦就業的就業率要達到培訓項目規定的比例。
第五章培訓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集團內職業培訓工作由秘書處統一協調安排,承訓單位(成員)實施組織與管理,各單位按照培訓項目要求及培訓管理辦法,加強質量監控,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五條項目承訓單位工作職責:制定培訓方案,組建教學團隊,配備培訓班主任,編印或選購培訓教材,安排培訓項目的理論與實踐教學及實操,聯系現場參觀場所,組織學員報到(發放資料、采集信息),以及培訓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六章重點培訓項目的申報與確立
第十六條重點培訓項目的申報時間定于每年4月底前,申報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重點培訓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
(三)培訓項目培訓方案
(四)培訓項目資源配置方案
(五)重點培訓項目評審指標陳述材料
第十七條項目評審與確立程序:由集團理事會組織相關專家成立重點培訓項目評審專家組,專家組負責對各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辦法見附件2),寫出書面評審報告,經集團理事會研究同意后在集團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集團秘書處發文。
第十八條培訓項目的建設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培訓項目帶頭人負責制訂培訓項目的培訓方案,組建培訓師資團隊,編印或選購培訓教材,制定培訓教學模式,確保培訓質量。
第七章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集團每2年對重點培訓項目建設單位進行一次復評,對復評不合格者,取消其重點培訓項目建設資格。
第二十條對每年職業培訓工作前三名的單位,集團分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每年評選10名優秀培訓教師和2名優秀班主任,集團分別給予獎勵。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在集團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