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職院發(fā)〔2015〕14號 常德職業(yè)技術學院 關于印發(fā)《常德職業(yè)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 大會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學院各部門、各單位: 《常德職業(yè)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學院黨委審定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組織學習并遵照執(zhí)行。 常德職業(yè)技術學院 2015年7月2日 常德職業(yè)技術學院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方針,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促進我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推動學院的改革、建設與發(fā)展,根據(jù)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常德職業(yè)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院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學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之間關系,發(fā)揮教職工在參與學院民主決策、維護合法權益、民主監(jiān)督學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推進學院民主政治建設,團結和動員教職工以主人翁姿態(tài)投身學院的改革、建設與發(fā)展,為培養(yǎng)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的人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完成學院各項工作任務,努力把學院建設成為省內一流的示范性高等職業(yè)院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院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職權的民主程序及議事規(guī)則: (一)提交教代會討論、決定的學院重大政策、方案、制度、辦法等,均應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周將有關資料印發(fā)給教代會代表團討論。也可由院工會委員會組織教代會代表團團長或相應的專門工作委員會討論,廣泛聽取意見,提交大會討論、決定; (二)需要通過或表決的議案,根據(jù)大會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正和補充,經教代會代表團團長、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和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交大會通過或表決; (三)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急需提交教代會或執(zhí)委會、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審議的事項,應事先提出意見并準備好有關材料。院工會委員會負責在會前將材料印發(fā)給與會人員,召集會議,組織審議; (四)對已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如需作修改,應再經下一次教代會討論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聯(lián)系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院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條 院長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會通報情況或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學院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接受,對不合理的意見應解釋說明;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應組織有關部門執(zhí)行;對教代會的提案,應積極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對條件不成熟的,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落實;對不合理的,應向提案工作委員會說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職權。學院要根據(jù)需要邀請教職工代表參加學院有關工作和問題的討論研究,必要時,教代會可根據(jù)教職工的要求,提請學院黨委或行政同意后,邀請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通報情況,聽取意見。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職在編教職工,均有當選為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部門各單位民主協(xié)商候選人并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須獲得本部門本單位半數(shù)以上教職工的同意才能當選。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顧到學院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xiàn)學院以教學、育人、科研為主的特點,其中教學、育人、科研一線人員應占代表總數(shù)的60%以上。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選。教職工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內如在本院范圍內調動,其代表資格仍然有效,并編入調入單位的代表團,若調離學院或因其他原因長期離院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或任期未滿退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擁護和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政治熱情,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二)關心學院的改革和發(fā)展,工作認真負責,能出色完成教學、育人、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項任務。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規(guī)定的程序有權向代表大會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對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參加表決; (三)有權向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與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 (四)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發(fā)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二)積極主動地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教代會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熱心為群眾服務,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做好群眾工作; (四)模范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學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提高業(yè)務水平,在學院改革、建設和發(fā)展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jù)需要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民主黨派代表和其他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 (一)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產生,并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通過。 (二)主席團成員應由學院各方面的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一定比例。 (三)主席團成員由工會提出人選建議名單,交執(zhí)委會會議協(xié)商,報黨委批準后,提交大會預備會通過。 (四)教代會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做好大會期間主席團交辦的各項事宜。大會主席團討論問題時,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必須充分反映廣大教職工群眾和代表的意志。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五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每學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原因,取得多數(shù)同意方可推遲。遇有重大事項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院的中心工作,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代表團團長、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討論通過,院工會委員會報院黨委批準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落實、處理的情況,應及時向提案人通報,并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教代會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教代會以幾個部門或單位聯(lián)合組成代表團,由代表選舉產生團長、副團長。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jù)需要選舉產生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任期一屆,執(zhí)行委員會由若干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一)教代會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包括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干部工作委員會、民主監(jiān)督委員會或其它專門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在執(zhí)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各專門委員會成員,除少量吸收相關職能部門的非代表教職工參加,其余均由代表擔任,經協(xié)商提出人選,提交大會選舉產生或執(zhí)委會討論組成人員,任期一屆。 (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 1.圍繞教代會的中心議題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報告,提出意見、建議; 2.檢查、監(jiān)督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和落實提案的情況(必要時可以提出詢問),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等; 3.根據(jù)群眾和代表的意見,向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4.在召開教代會時,向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5.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要根據(jù)職責范圍制定具體工作細則; 6.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三)有關部門應如實向專門工作委員會匯報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的情況。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院工會委員會作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院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次教代會召開前,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籌備委員會,做好大會籌備工作,會議期間會同大會秘書處做好會務工作; (二)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并向大會報告; (三)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專門委員會的活動,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執(zhí)委會、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必要時可按規(guī)定程序,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教職工代表進行宣傳教育,促進教職工代表素質的提高,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五)定期向院黨委匯報教代會的工作情況; (六)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院應為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提供專項經費和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教代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維護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經院黨委批準后試行,在試行中不斷充實和完善。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院工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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