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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資助
        Student F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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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 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日期:2022年08月28日   作者:學生處    來源:學生處       編輯:學生處       瀏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文件

        退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

         

         

        財教〔2021〕 310

         

         

         

        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 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 ,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 、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征兵辦公室,新疆生 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


        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我們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 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 持落實高等教育(含本??粕脱芯可逃? 、中等職業教 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 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

        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 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 業學校、高等??茖W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 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 技工學校) ;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 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 、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按職責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


        算下達,組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編制學生 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教育部會同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各地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 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 ,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 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 性、及時性負責。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 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退役軍人 部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中 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 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省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明確省級 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學生資 助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 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 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 本??粕鷩要剬W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 科生 , 每年獎勵6萬名 , 每生每年8000元.

        ( ) 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


        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粕?/span>,本科生資助范圍約為全國普 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3%,高職學生資助范圍約為 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3.3%,每生每年5000 元。

        (三) 本??粕鷩抑鷮W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 本??粕?/span>(含預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 ,本科生資助范 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總數的20%,高職學 生資助范圍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在校生總數的 22%,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 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粕鷩抑鷮W金,資 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每年獎勵4.5萬名.其中: 碩士生3.5萬名,每生每年20000 ;博士生1萬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中央財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 每年10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 支出.中央高校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 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 財政 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 )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 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 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 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 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下同) 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 ,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 ??粕可磕曜罡卟怀^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 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 )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 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生實 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粕可磕曜罡卟?/span> 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 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 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 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 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 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 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 ) 國家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 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獎勵2萬名,每生

        每年6000元.

        ( ) 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 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 學生、城市涉農專 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 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 除外) .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確定.免 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

        ( ) 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 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確定。六盤 山區等11個原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涉藏州縣、新疆南 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 全部納入享受 國家助學金范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 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 檔。

        第八條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 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 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 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免學雜費. 西藏、四省涉藏州縣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


        策。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 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

        ( ) 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范圍 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平均資助標 準為每生每年 2000 , 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

        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 家助學金、免學(雜) 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 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 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 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

        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 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 央財政承擔。中央高校的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基層就 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 校的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 由地方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的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分檔 按比例分擔,按照本??粕可磕?300元、碩士研究生每


        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標準,不區 分生源地區,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負 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 30%、10%.

        上述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 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市); 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 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第三檔包括遼寧、山東、福建3 個省;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市) 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包 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分檔情況下同。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 學貸款規模 ,權重為25%; 獲貸情況 ,權重為25%; 獎補資 金使用情況,權重為15%;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 35%。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因素和權重進行完善。

        第十三條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 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 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 均由中央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測算標準與地方 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 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 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 負擔50%、30%、10%.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但在第二檔地區 就讀的,中央財政負擔80%;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


        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分別負擔80%、 60%;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部分中部市縣比照享受西部地 區政策,中央財政按第一檔負擔80%。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 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 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 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 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 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幎ɡ^續向學 生收取。

        第十四條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 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省 級財政統籌落實.其中: 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 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 負擔50% 、30% 、 10%.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 核定一次。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 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 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 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 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span>


        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提前 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 ,應當按規定 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地方各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 擔的資金.中央高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  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十六條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高校 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地方高校資金由 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 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每年對各省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 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當年 預算資金。

        中央高?;鶎泳蜆I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按照 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支付。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預算管理,各級財政、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 要按照預算管理有 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


        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 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 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 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 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

        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 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 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職責和財政部統一部 ,對資金開展監管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 (單位) 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

        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

        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 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 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 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 ”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 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 額提取4% 6% 、3% 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 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 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 學生。

        第二十三條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 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 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脫貧地區傾斜.

        第二十四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 、國家會計學 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 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墾等所屬學校學生資 助資金管理和財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 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 管理等工作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地要根據本辦法 ,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 ,抄送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中央高 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和

        中央主管部門。

        11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敦斦拷逃?/span> 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 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 19 ) 同時廢止.

         

        :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高等教育

        1

        本??粕鷩要剬W金實施細則

        2

        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實施細則

        3

        本??粕鷩抑鷮W金實施細則

        4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5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

        6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7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8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

        中等職業教育

        9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10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11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普通高中教育

        12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13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1:

         

        本??粕鷩要剬W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粕鷩要剬W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 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span>(含高職、 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 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 )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 )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 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條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 以上(含二年級) 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

        同時獲得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

        第四條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財政部商教育部 確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 ,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


        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 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 以適當傾斜。

        第五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 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

        部審批。

        第六條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 分配名額下達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門.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國家獎學金名額書面告知中央高 校。

        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 下達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國 家獎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七條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 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 導小組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 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 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后,于11 10日前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高校于每年 12 31 日前將當年國家獎學金一 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 籍檔案。

        第十條財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 強對國家獎學金的管理,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2:

         

        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以下簡稱國家勵志 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  本???/span>(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 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 濟困難學生,激勵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

        ,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 )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 )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 年級以上(含二年級) 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 并獲得本??粕鷩抑鷮W金,但不能同時獲得本??粕鷩?/span> 獎學金。

        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公費師范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 志獎學金。


        第四條每年9 30 日前 , 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 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 ,并遞交《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申請表(樣表》(見 附件2-1).

        第五條中央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財 政部商教育部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 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 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 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岛蜕唇Y構等因素確 .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 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六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 門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 教育部審批。

        第七條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中央高校國家勵志獎 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 部門。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書面告

        知中央高校。

        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地方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 名額下達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 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

        2


        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 .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 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 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 傾斜。

        第十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 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 小組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無異議后,每年11月10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 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

        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于11月30日前批復.

        第十一條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 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 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

        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 (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 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 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地制定.


         

         

         

        : 2-1.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申請表(樣表)


         

         

         

         

        2-1

        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申請表(樣表)

         

         

         

        本人 情況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 面貌


        入學時間


        學號


        所在年級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學院(系)

        曾獲何種獎勵


        家庭 經濟 情況

        家庭人口總數


        家庭月總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來源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學習 成績

        成績排名:__ (名次/總人數)

        實行綜合考評排名:是□;否口

        必修課門,其中及格以上__門

        如是,排名:

        __(名次/總人數)

         

        申請 理由

         

         

         

         

        院系 審核 意見

         

         

         

        ( 公章)

         

         

         

         

        學校 審核 意見

         

         

         

         

         

         

         

        ( 公章)

         

         

         

         

         

         

         

         


        3:

         

        本??粕鷩抑鷮W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粕鷩抑鷮W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 用于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span>(含預科、 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不含退役士兵學生,下同) 在校生中 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全日制在校退 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粕鷩抑鷮W金。

        第二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 )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 )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 )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每年9 30 日前 , 學生 ( 不含退役士兵學生) 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 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粕鷩抑鷮W金申請 (樣表)》(見附件3-1).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 申請并獲得本??粕鷩要剬W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公費師范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


         

         

         

         

        學金。

        第四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 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 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核.

        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

        (不含退役士兵學生) 下達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抄送 中央主管部門。

        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 (不含退役士兵學生) 下達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五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國家助學金名額書面 告知中央高校。各省財政、教育部門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 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 學質量、在校本??粕藬岛蜕唇Y構等因素,確定地方高 校國家助學金名額。

        第六條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 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

        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 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中央 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 ,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九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 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 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于每 11月10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 隸屬關系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

        第十條高校應足額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 手中。

        第十一條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 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 的學生。

        本??粕趯W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 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 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國 家助學金。

        第十二條民辦高校 (含獨立學院)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 科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 地制定。

         

         

        : 3-1.本??粕鷩抑鷮W金申請表(樣表)


         

         

         

         

         

         

        3-1

        本??粕鷩抑鷮W金申請表(樣表)

         

         

         

        本人 情況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

        面貌


        入學時間


        學號


        所在年級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學院(系

        家庭 經濟 情況

        家庭人口總數


        家庭月總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來源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家庭 成員 情況

        姓名

        年齡

        與本人關系

        工作或學習單位





















        申請理由

        申請人簽名:

        院系意見

         

        ( 公章)

         

        學校審核意見:

         

        ( 公章)

         

         


         

         

         

         

         

        4: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 劃內的高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發展中國特色 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 量。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 )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 ) 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條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高校研究生規模、培養 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確定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 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 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四條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中央高校研究生國家 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 管部門。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書 面告知中央高校。


         

         

         

         

        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地方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 配名額下達省級財政、教育部門。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 序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五條高校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向基礎學 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 傾斜.高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 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

        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六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 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高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 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八條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 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

        家獎學金評審。

        第九條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 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 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 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 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 本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條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含院、系、所、中心,


         

         

         

         

        下同) 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 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 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 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 會委員對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 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 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 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 ,提交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 定結果在高校全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 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 ,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基層單位 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 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中央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中央 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級財 政、教育部門。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序、 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匯總 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 況和結果匯總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教育部.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于每年 12 31 日前將當年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 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財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加強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管理,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 譽證書。


         

         

         

         

         

        5: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于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 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 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納入全國研究 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中央高校負責組 織實施。中央高校應統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 助等,根據研究生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等因素, 確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并根據 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 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方向) 傾斜.

        第四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 ) 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 ) 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五條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 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


         

         

         

         

        份參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 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 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六條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符合相 應條件的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 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 策資助。

        第七條中央高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管理 機構相適應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機制。

        第八條中央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 ,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 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校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 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九條中央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含院、系、所、中 , 下同) 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 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 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 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基層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 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


         

         

         

         

        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高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 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條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 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 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 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 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二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 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 絕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中央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研究生 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 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 教育部門要根據本細則精神,確定地方財政對本省(自治區、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支持力 度,適時修定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


         

         

         

         

         

        6: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普通高校納入全 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 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計劃單列市) 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符合研究生國 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提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三條高校應足額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到符 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第四條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 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 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 究生身份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 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五條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 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 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


         

         

         

         

        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一年多次論文答辯并申 請畢業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養計劃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的, 自學生辦理畢業離校手續次月起,停發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7: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 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支持退役士 兵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國家對應 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教育資助。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學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span>(含高職) 、本科、研究生、第二 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 的全日制普通???/span>(含高職)、本科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 學新生。

        第三條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是指 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 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 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 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 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后,自主就業,通過 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 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四條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 ) 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 ) 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 ) 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 學生。

        第五條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六條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 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資助期限為全 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對復學或入學后攻讀更 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范圍之內;攻讀更高層次學歷后 二次入伍,可以類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層次學歷教育階段 的資助。

        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 (含高職) 、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基本修 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 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 學后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 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苹虮究茖W習階段 應征入伍的,以??苹虮究埔幎ǖ膶W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


         

         

         

         

        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定的學 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 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 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 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 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八條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 :

        ( ) 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 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 申請表I》(附件7-1,以下簡稱《申請表I》,一式兩份) 并提交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 人簽字的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 高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I》中學生的資助資格、 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I》上加蓋

        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 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I》交至入伍所在 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 . 學生 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I》加蓋公章并返還

        學生。

        (四) 學生將《申請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


         

         

         

         

        ,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 )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 I》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 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

        償。

        對于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按照還款計 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學費部 ),并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 償還全部貸款后如有剩余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 戶。

        對于在戶籍所在縣(市、區) 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 款的學生,由高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 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九條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后考 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 免申請,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 申請表Ⅱ》(附件7-2) 并提交退役證書復印件.高校學生資 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

        .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逐年減免學費.

        第十條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 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 貸款。


         

         

         

        第十一條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國家助 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 ,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 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十二條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應將本年度入 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 方高校應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各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

        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 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高 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 兵后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 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 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部門.

        第十四條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 ,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 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 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 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 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各縣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應


         

         

         

         

        在收回資金后,及時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

        償經費。

        第十五條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 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 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 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高校所 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對入伍資助學生 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辦理補償代償和學費減免;各級 兵役機關要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 證工作,第一時間發放《入伍通知書》;各級退役軍人事務 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等工作。

         

         

        : 7-1.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 請表 I

        7-2.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

        請表


         

         

         

        7-1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

        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I

         

        個人基本信息(學生本人填寫)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讀高校


        高校隸屬關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學歷


        專業


        學制


        年級


        院系班級


        學號


        入學時間


        身份證號


        學校資助部門地址及郵編



        入學前戶籍所在縣 (市、區)

        (區/市)

        (地/州/盟) (市/區/旗)


        現家庭地址及郵編


        本人聯系電話


        本人其他聯系方式


        父親姓名及聯系方式


        母親姓名及聯系方式


        其他親屬及聯系方式


        申請補償或代償(學生本人填寫,只可選擇一項)

        □學費補償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在校期間繳納學費情況(學生本人填寫)

        應繳納學費金額(元)


        實際繳納學費金額(元)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情況(學生向經辦銀行或經辦地縣級資助機構確認后填寫)


        高校國家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貸款本金(元)


        貸款本金(元)


        貸款利息(元)


        貸款利息(元)


        貸款銀行名稱


        貸款銀行名稱


        還款賬戶賬號


        還款賬戶賬號


        還款賬戶戶名


        還款賬戶戶名


        還款賬戶開戶行地址


        還款賬戶開戶行地址




         


         

         

         

        學生銀行賬戶信息

        開戶銀行名稱:

        開戶銀行賬號:

        開戶人戶名:

        開戶銀行地區:

        ( /市)

        (地/州/盟)

        本人已閱讀并了解關于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的有關內容,承諾上述提供的資料真實、

        。

         

         

        申請人簽字:

         

        ※※※※※※以下由學校和征兵部門填寫※※※※※※

        高校審核情況

         

        學校財務部門

        審核意見

        經審核,該同學應繳納學費 國家助學貸款___元。

        元。實際繳納學費

        __元,實際獲得

        簽字 :

        單位公章


        經審查,情況屬實.該同學批準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補償學費

        。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審查意見

        簽字 :

        單位公章

        經審查,情況屬實.該同學批準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元,

        _ _ ( : _ _

        單位公章

        .

        批準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意見

         

        號為 :

        簽字:

        同志積極報名應征,經我辦體檢、政審合格,批準入伍服兵役(□士兵□士官),入伍批準書 ,入伍通知書號為: .

        單位公章  聯系電話:

        學校復核意見

        上述審查意見屬實。




        單位公章

         

         

        說明:1.申請學生通過全國征兵網在線填寫、打印本表.

        2.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備查,另一份供學生履行相應審批程序時使用.

         


         

         

         

         

        7-2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

        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

        個人基本信息(學生本人填寫)

        姓名


        性別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請類型 (二選一)

        □退役復學

        □退役入學

        就讀高校


        高校隸屬 關系

        □中央

        □地方

        學號


        院系


        專業


        班級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現住址


        就學和服役情況(學生本人填寫)

        考入本校


        參加何種考試 考入本校


        服役前獲得的 最高學歷


        現階段就讀 學歷層次



        入伍時間


        退役時間


        復學時間

        (退役入學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過本政策資助

        □是 口否

        申請學費減免情況(學生向學校確認后填寫)


        學制年限


        剩余就讀年限 (退役入學不填


        申請學費減免 總計(元)


        第一學年 學費(元)



        第二學年 學費(元)


        第三學年 學費(元)


        第四學年 學費(元)


        第五學年 學費(元)


        備注


        ※※※※※※以下由學校、征兵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填寫※※※※※※

        退役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意見

        經確認,

        。 _年____月入伍服兵役,

        __年__月退出現役。退役證書號為:

        簽字 : 聯系電話: 單位公章

        退役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意見(僅退役入學學生填寫)

        經確認,

        簽字 :

        同志__年_月退出現役,屬于自主就業.

         

        單位公章

        高校審核情況

         

        財務部門 審核意見

        經審核,該生復學(入學)后應繳納學費 /每年,根據規定給予學費減免___年,總

        _ _ _ 。

         

        資助部門 審查意見

        經審查,情況屬實.根據規定,同意學費減免. ,總計___元.

         

        部門公章

        學校復核 意見

        上述審查意見屬實。

        單位公章

        說明: 1.申請學生通過全國征兵網在線填寫、打印本表.2.退役復學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學籍(或已被高校錄取) 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繼續學習.3.退役入學是 指學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學習.


         

         

         

         

         

        8: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 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 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

        學貸款代償。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 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其學費由國家 實行補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含 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 , 代償 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 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 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粕?/span>(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 研究生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 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 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 遠地區。

        第五條本細則中所稱基層單位是指:

        ( ) 工作地點在縣以下(不含縣政府所在地) (鎮、 街道);

        ( ) 工作地點在縣級的鄉(鎮、街道) 政府機關、農 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 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 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氣象、 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 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縣級以上(含縣級) 各局(委員會、辦公室)、高等學 校、公安機關支隊級以上(含支隊級) 等不屬于基層單位; 金融、通訊、煙酒、飛機及列車乘務、房地產及其相關產業 等特殊行業,不屬于基層單位.

        第六條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

        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

        法律;

        ( ) 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 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 畢業時自愿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 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span> ( 含高職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 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 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 就業的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 生采取分年度補償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后每年補償學費或 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補償代償完畢.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 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 ) 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件8-1) 和畢業生 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 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 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細則規定,審查申請資 ;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 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 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并經審查后,最遲 于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 心審核。

        第十條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補償和國


         

         

         

         

        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 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于未滿3年服務 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

        畢業生,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于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 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 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補償。

        對于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 負責償還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對于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 代償資格申請、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 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 一征信平臺相關數據庫。

        第十二條高校在收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的補 償代償資金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或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三條對于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 ,除收回國家補償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

        任。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要參照本細則適時


         

         

         

        修訂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 業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 8-1.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8-1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填報日期:


        性別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畢業學校


        所學專業


        畢業時間


        已簽訂的服務年限


        本人聯系 電話


        電子郵 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郵編


        就業單位名稱


        就業單位地址及郵編


        就業單位聯系電話


        實際交納 學費金額


        貸款本金 *


        申請補償 代償金額


        (系)審查意見:

        畢業學校財務部門對實際交納學費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查意見:

        畢業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查意見:

        畢業學校審查意見: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

         

        經審核,同意辦理補償代償手續,最終核定補償代償金額人民幣_____元.

        : ★此處金額為申請人最后學歷相應學制規定年限內的學費金額和貸款金額。


         

         

         

         

        9: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 ) ,用于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 全日制 在校生中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 學生勤奮學習、磨練技能,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 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 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 )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 )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專業技能、社會實踐、 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第三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全國技工院校學生 資助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二年級(含) 以上在校生數等因素,提出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 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后,聯合下達 國家獎學金名額,并組織實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四條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 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評審等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 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

        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職業學校將評 審結果按照程序分別報送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門。

        省級教育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 總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統一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技工院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辦 公室聯合組織完成國家級評審工作。

        第六條中等職業學校于每年 12 31 日前將當年國家 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

        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七條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托全 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技工院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辦公 室加強對國家獎學金的管理,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 書。


         

         

         

         

        10: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是指對中等職業學校全 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 ) 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民

        族地區學校就讀學生、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

        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第二條中等職業學校應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 ,按程序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審核結 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

        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三條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 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 息真實準確。

        第四條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 并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 的資格,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 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范圍的民 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第五條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


         

         

         

         

        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 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 作。

        第六條中等職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 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1l: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

        ) 用于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 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 )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 )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

        動態調整。

        第四條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 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 1 6 ) 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 )》,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并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應將相關申請材料隨入學通知書一 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第五條學校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 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初審,按


         

         

         

         

        程序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審核結果應在 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 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六條國家助學金通過中職學生資助卡、社會保障卡 等方式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鼓勵有條件的 地區實行按月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 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 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社會保障卡的,須經 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通過現金發放。

        第七條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

        確。

        第八條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 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 .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 工作。


         

         

         

         

        12: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是指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 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 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 助供養學生) 免學雜費.

        第二條普通高中應當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 于印發<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政 策對象的認定及學雜費減免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財廳

        [2016] 4 ) 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 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 16號) 要求 ,對 新進入普通高中就讀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做 好重新認定工作,符合條件的方可享受免學雜費政策.其中, 對于存在返貧或致貧風險的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 ,應將其認定為可以享受免學雜費政策.

        第三條普通高中學校要嚴格落實"脫貧不脫政策"要 ,按規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免學雜費,保障家庭經濟 困難學生順利完成高中學業,并將執行情況報至同級學生資 助管理機構。

        第四條普通高中學校應根據受助學生變動情況,及時 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 息真實準確。


         

         

         

         

        第五條各地教育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 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監管,納 入免學雜費補助范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部門確定。

        第六條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 ,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

        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七條普通高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 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13: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 用于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 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 )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 )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 動態調整。

        第四條普通高中應當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 16 ) 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樣 )》,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 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五條學校于每學年開學后30日內受理學生申請,并 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 ,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


         

         

         

         

         

        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

        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六條國家助學金通過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卡、社會保 障卡等方式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發卡銀行 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 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普通高中 學生資助卡、社會保障卡的,須經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 準后方可通過現金發放。

        第七條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 ,確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確.

        第八條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 ,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 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信息公開選項: 主動公開

         

        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財政部辦公廳

        2022年1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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