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安全穩定,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園范圍內的政治、教學、消防、交通、衛生、網絡、公共秩序等涉及人身和個人財產的安全,以及學院組織的各類集體活動的安全。
第三條 校內安全管理工作,由學院黨委統一領導,保衛處負責組織和檢查落實,其他處(室)、系(部)及個人配合和具體實施。
第四條 學院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分工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全面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盡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學院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務:
1.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安全防范意識。
2.維護校園穩定。嚴防境內外敵對勢力、非法宗教勢力、民族分裂勢力等對高校的滲透、煽動和破壞活動;及時處置各種不安定事端和突發性事件;協助國家安全、公安機關調查與處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調解處理內部矛盾糾紛,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3.嚴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防止發生各類案件或事故,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果斷及時處理影響校園安全穩定的突發事件。
4.協助查處案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校內及與學院有關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及校園安全的情況;保護案發現場并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校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條 學院各處(室)、系(部)應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工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內容包括:
交通安全教育;
2.消防安全教育;
3.飲食衛生安全教育;
4.防盜、防騙、防搶、防人身傷害教育;
5.實習、實訓、勤工助學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6.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7.勞動及日?;顒影踩逃?;
8.逃生自救應急疏散演練。
第七條 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特點,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活動中;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水陸交通安全、飲食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等。
第八條 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出走、他傷、自傷、自殘等事故。
第九條 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院的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加強對駐校工程隊和其他施工單位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章 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 校園公共安全秩序要求如下:
1.學院各類人員應當嚴格自律,嚴禁打架斗毆、盜竊、賭博、酗酒、破壞公物等違規違法行為。
2.嚴禁聚眾鬧事,制造和傳播謠言故意引發事端,制造校園秩序混亂。
3.禁止私藏、攜帶管制刀具、危險物品、易燃、有毒等違禁物品進入校園。
4.禁止傳播和散布反動言論、偽科學及封建迷信思想。
5.嚴禁學生在校園內飼養一切動物。
6.嚴禁未經批準在校園內張貼各類信息廣告。
7.嚴禁學生到江河、湖泊、池塘游泳和戲水。
8、按照“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做好樓宇安全設施的維護,禁止在校園內翻越門窗、圍墻和登上屋頂等危險行為。
9.禁止進行一切傳銷活動。
第十二條 危險品管理要求如下:
1.各處(室)、系(部)應加強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管理。危險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要求規范使用。
2.各種危險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品的領用、消耗,應隨時登記。危險品的廢棄物應分類收集、統一處理,不得隨意傾倒丟棄。
3.禁止私藏、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三條 學院消防安全要求如下:
1.依據《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學院消防安全規定,加強校園日常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
2.保衛處負責配備各建筑物內消防滅火器材、疏散指示標志等,指導和監督使用單位管理和使用好消防設施和器材;制訂消防應急預案,開展消防培訓、演練等;配合有關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進行消防安全審查、竣工驗收等。
3.各處(室)、系(部)應按規定確保各自工作區域內的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無阻;有關管理人員能熟練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熟悉疏散逃生方向與通道,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4.嚴禁隨意動用或拆卸、損壞消防設施;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偷竊電能的行為;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嚴禁在宿舍做飯、生火;嚴禁在校區內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燈”。
第五章 集體活動安全
第十四條 加強校內外集體活動的管理,嚴格實行活動審批備案制度。
1.組織大型集體活動的系(部)或學生團體,要負責安全管理工作,須有老師指導,明確責任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3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須向學生處或團委報批,并報保衛處備案,加強安全督促工作。
2.各系(部)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時,必須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確帶隊老師。凡是組織集體外出活動須向學生處報批、學院領導批準,然后報保衛處備案。
第六章 離校安全
第十五條 學生離校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如下:
1.寒、暑假和法定節假日前,各系(部)須對學生進行例行安全教育,重點強調安全紀律和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防止詐騙及盜搶財物的安全。
2.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各系(部)須重點進行防止詐騙、防止落入傳銷網絡警示教育和安全生產教育。
3.建立學生實習實訓聯系制度。各系(部)在學生實習實訓期間,指定專人負責,定期與學生聯系,掌握實習期間安全狀況。
4.嚴格實行請假、銷假、報告制度。學生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和日?;丶一螂x校外出時,實行系(部)批假、銷假、到家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學生擅自離校不歸,系(部)要及時報告學院保衛處,同時通知學生家長,共同做好對學生勸回工作;對擅自離校失去聯系的學生,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幫助尋找。事后,學院根據教育部和學院學生管理相關規定對擅自離校的學生給予處理。
第七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七條 學院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要求如下:
1.交通主干道要設置明顯的交通標志標線,如限速、禁鳴、分道線等;機動車道要設置合理、適當的減速裝置,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必須限速慢行。
2.校園內嚴禁車輛亂停亂放。各種車輛必須在規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
3.學生一律禁止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輛(包括摩托車和改裝燃油助力車)。
4.校園道路應保持暢通無障礙,道路施工應事先報資基處、后勤處與保衛處審批,施工現場應設置隔離帶,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八章 生理與心理健康安全
第十八條 學院生理與心理健康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預防。
第十九條 加強對體育課教學等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科學開展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院體育課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
第二十條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特異體質學生,應告知學生及其家長、老師,并按規定不安排其進行相關活動;對因心理、精神問題或身體疾病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生活的學生,應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監護,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來校辦理離?;丶抑委熓掷m。
第二十一條 強化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工作。嚴格落實省市關于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精神,積極辦理相應手續,確保全員參與、全程服務,解決學生醫療后顧之憂。同時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商業醫療保險,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九章 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校園飲食衛生安全要求如下:
1.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規范食品加工流程,執行《食品衛生法》,嚴防食物中毒、傳染病以及投毒破壞的行為。
2.食堂設施設備及食品采購、運輸、加工、出售、儲存等環節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嚴把食品質量關。
3.食堂工作人員應經衛生防疫部門批準,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不得聘用傳染病原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品加工經營。
4.嚴禁到無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餐飲場所就餐,嚴防食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章 校園網絡與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 校園網絡與信息安全要求如下:
1.學院校園網應當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的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記錄并留存有關用戶日志信息;加強校園網絡的日常維護與管理,落實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有效防范計算機病毒、網絡入侵和攻擊破壞。
2.加強校園網絡各類信息與交流平臺的監管,對非法、有害的各類信息應及時采取清除與防范措施,保障健康、文明、有序的網絡環境。
3.學院對外信息發布統一由黨委宣傳部負責,校內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擅自在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上發布未經批準的各類信息。
第十一章 門衛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院門衛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1.學院門衛實行24小時值班制。門衛必須嚴守崗位,盡職守責,熱情服務,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嚴格查驗制度,認真做好來客來訪登記和外來車輛的進出登記;對外出的車輛注意檢查,攜帶公物及貴重物品出校門,一律憑蓋有主管部門公章的有關證明,經檢查登記后方能放行。
3.學院教職工自備車一律憑保衛處頒發的《車輛出入證》進出校門;外來車輛必須經過允許和登記后方能入校,出租車、改裝摩托車、無證無牌車輛禁止進入校園。
第十二章 學生公寓安全
第二十五條 學生公寓內學生應遵守下列作息及安全紀律:
1.學生應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學生無特殊情況均不得晚歸和深夜外出,晚歸或深夜外出的學生必須在值班室憑有效證件登記并說明情況。
2.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自身財物,特別是貴重物品,防止丟失被盜,提倡學生在公寓內租用保險柜。
3.離開寢室時應關好門窗,保管好房門鑰匙,不得將房門鑰匙轉借給他人,不得私自更換鎖具和配制鑰匙。
4.禁止從公寓樓向外拋擲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破壞環境衛生。
6.禁止在公寓內經商、推銷和做廣告等。
7.遵守公寓會客制度,嚴禁將非公寓人員帶入學生公寓或留宿,防止不法人員乘機進行盜竊、詐騙等不法活動。
第十三章 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對學院安全檢查要求如下:
1.建立和完善各級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所屬區域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2.保衛處、學生處每學期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兩次以上安全檢查;各處(室)、系(部)每個季度要組織一次安全自我排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3.各班級每個月要定期召開一次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并組織進行自查自糾。
4.各系(部)每學期對于安全教育與管理等情況應做出書面總結,向學院安全維穩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四章 外來暫住人口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外來暫住人口指凡不屬于學院正式編制的教職工且在校內暫住的聘用人員、門店租賃經營戶、教職工雇請的保姆,、外來租住人員、基建維修施工公司員工及常住教職工親屬等,必須到學院保衛處登記。
第二十八條所有外來暫住人口必須帶身份證、暫住證、計生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即: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育齡婦女應當提交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3)暫住地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張。
第二十九條學院各部門或部門教職工引進的外來暫住人口,由該部門負責管理,并督促及時報保衛處登記管理。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