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
(1989年2月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發出后,各地區、各部門對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在公司(企業)的兼職進行了清理,已有一批黨和國家機關干部辭去了公司(企業)職務,或者辭去了機關職務。但是,還有相當數量的黨和國家機關干部仍在公司(企業)兼職。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保證清理整頓公司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在公司(企業)兼職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已到公司(企業)兼職的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必須在1989年3月底以前辭去公司(企業)職務,或辭去機關職務。如本人堅持在公司(企業)任職,干部主管部門應免去其機關職務,并將人事、工資等各項關系轉到所在公司(企業)。這里所指的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包括已退出機關工作崗位,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下同)。
二、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生產管理經驗、專業技術特長的干部,到生產、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兼職的,也必須辭去機關職務,或辭去公司(企業)職務。
三、在本機關為改善后勤服務工作、方便職工生活而開辦的非經營性勞動服務公司兼職的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可以繼續留任;在黨和國家機關開辦的、經清查允許保留的經營性勞動服務公司兼職的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必須辭去公司職務,或辭去機關職務。
四、黨和國家機關干部不得到中外合資企業兼職。少數如因履行職務聘任合同,現在辭去企業職務會影響履行對外合同的,可寫出專題報告,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查批準后,暫時留任。一俟聘任合同到期,應即辭去企業兼職。兼職期間不得領取兼職企業的報酬。
五、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凡已到退(離)休年齡的,都應按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身體健康、具有經營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術特長的干部,如需到公司(企業)任職,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執行。
六、在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事業單位及鐵路、郵電、專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單位工作的干部,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在公司(企業)兼職的黨和國家機關干部,逐個進行清理,按期辦完其辭去公司(企業)職務手續或與機關脫鉤的手續,并將清理情況逐級上報干部主管部門。
八、今后,各級黨委、政府不再審批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到公司(企業)兼職。新成立的公司(企業),凡有黨和國家機關干部兼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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