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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日期:2016年01月19日   作者:    來源:招生辦       編輯:       瀏覽: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

        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教育部關于印發< 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3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3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全省高職院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225號)、《關于加強高等職業院校教育教學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湘教發[2013]17號)、《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號)等文件精神和《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為加強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制度,保證高等教育的質量和規格,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普通高等教育學籍管理全面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后可達到標準的,由學院批準,準予其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后,可由學院批準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出現役后2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立即回家治療,在學校批準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離校。未按期辦理離校手續或不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應提前與學校取得聯系,并于入伍后一個月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患有疾病的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應征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我院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到我院辦理報到入學手續。保留入學資格應征入伍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六條 每學年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經學院同意后可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未準逾期十個工作日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七條 未注冊的學生不享有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八條 學生按入學年級和專業編班,稱自然班。學生按入學年級、專業、自然班取得學號。不論何種原因,學號均不變更。

        第九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和專業完成學業,原則上不允許轉學或轉專業。

        第十條 學生有符合以下特殊情況者,可申請轉專業。受理時間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學生轉專業由學院批準并報經省教育廳備案。

        (一)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附屬醫院或學院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確實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的;

        (二)確有專長和相關成果,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三)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同期申請轉專業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轉出專業本年級在校生的1%,如超出1%,根據專業總成績排名確定轉專業學生。

        第十一條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和學院開設專業的實際,經學生同意,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一)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二)學院根據新生報到情況,對不足以開班的專業,經學生同意,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提前批錄取的專業不得轉入非提前批錄取專業,且僅限同大類間轉專業;

        (二)降(低)分錄取專業轉入非降(高)分錄取專業的;

        (三)單獨招生專業轉入非單獨招生專業的;

        (四)二次轉專業的;

        (五)不同學習層次、學制和形式之間轉專業的;

        (六)一般專業轉國控專業的;

        (七)經對口升學考試的學生轉入其它專業大類的;

        (八)三年全日制高職學生,二年級第2學期后(含第2學期);五年全日制高職學生,四年級第2學期后(含第2學期)。

        第十三條 學生符合以下特殊情況者,可申請轉學。受理時間為每年一月和七月的第一周。

        (一)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學生須提供學校指定醫院的檢查和診斷證明以及之前的相關治療證明、學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請假、申請休學等)等證明材料],不能在原校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學校學習的;

        (二)經學院認定,確有特殊困難(家庭有特殊情況)[學生須提供父母單位證明、家庭所在社區(街道、居委會)證明及其他相關支撐材料],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的;

        (三)因個別專業新生報到人數不足,無法正常開班,導致被錄取學生不能在原錄取專業學習,經學校調解,學生仍不愿變更專業的。

        申請轉學的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單獨考試招生、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學科門類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 轉學由學生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同意;擬轉入學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同意,院、系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院長簽署接收函。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應一式四份,除學院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信息變更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身份證信息發生變更,在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證明的前提下,可以向學院學籍管理部門提出學籍信息變更申請,由學院學籍管理部門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批準后,予以異動。學生畢業后不得變更學籍及畢業證信息。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制高職學生在校最長年限不得超過七年)。

        第十八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院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休學次數累計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年。受理申請時間一般為每學期第一周。

        第十九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第二十條 休學申請及相關材料由學生提交教學系,經教學系簽署意見后,由招生辦會同有關部門批準。獲準休學的學生,應于學校批準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離校。休學期間修讀的課程,學校不予承認。

        第二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予以保留學籍。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不享受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往返路費自理。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三)對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來校上課。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如要報考其他學校,須先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滿,學生要求復學需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休學期滿者,應于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內向所在教學系提交“復學申請”或“繼續休學申請”以及相關材料,經教學系簽署意見后,由招生辦會同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復學或繼續休學。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校醫院復查合格者,方可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依據《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規定》處理。

        (四)復學的學生,依其修讀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六門(含六門)以上不及格或者在學院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降級一年后,原不及格課程累計數為三門(含三門)以上的。

        (三)降級后,第二次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四門(含四門)以上的。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離校連續十個工作日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逾期十個工作日不注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九)被開除學籍的。

        按條款處理的學生,學生所在教學系為其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

        (一)本人申請并辦理退學手續的,由學院招生辦在校園網上予以異動并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未辦理退學手續退學的學生,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校園或校園網上公告,同時報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退學的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其學習證明和肄業證書(在校學習至少滿一年)。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請復學。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學院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學生實習期間參軍,其參軍經歷等同實習經歷(醫藥衛生類專業學生參軍期間須從事相同或相近專業)],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經補考合格的學生,可以頒發畢業證書,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二十八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院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三十條 學院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將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三條 畢業、結業和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教學單位嚴格按照本細則規范學籍管理行為,落實規章制度,其工作成效納入學院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接受??平逃膶W生。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給予其本人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三十七條 學生學籍異動和信息異動流程參照附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為中專學生學籍管理的參照執行文件。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經常德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會議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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