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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日期:2022年08月28日   作者:學生處    來源:學生處       編輯:學生處       瀏覽: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修訂)

         

        為做好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等文件精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19〕3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在我院就讀的全日制??茖W生(含三年制??粕?,五年制高職四、五年級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堅持民主評議與學院評定相結合。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學院落實國家資助以及實施校內資助的主要依據。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確指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院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基礎信息庫,并向同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六條 學院成立以院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系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代表、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系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對認定對象進行民主評議,評議情況作為認定工作的重要依據。評議小組成員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學生人數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學生不得擔任評議小組成員。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在本班公布,并在學院范圍內公示。

        第八條 各系認定工作組名單要報學院資助管理中心備案,評議小組名單由各系存檔。

         

        第三章 認定依據與等級

        第九條 申請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勤奮,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學生雖具有學籍但已輟學或休學的學生,在輟學或休學期間暫停申請資格。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主要依據以下因素進行認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資產、負債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四)家庭負擔因素。主要是指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是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情況;

        (六)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學生戶籍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物價水平及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特別困難等級。

        (一)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屬于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屬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烈士子女;

        (四)屬于殘聯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

        (五)屬于工會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困難職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七)學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擔巨額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八)因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困難等級。

        (一)學生消費支出明顯低于本地或本校學生平均水平,難以滿足學習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員有殘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擔大額醫療費用的;

        (三)單親家庭且與學生共同生活的父(母)親經濟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十三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所列情形,但家庭經濟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經濟負擔較重,不能滿足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認定為一般困難等級。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范圍,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資助資格。

        (一)思想政治素質低劣或道德品質敗壞,且屢教不改的;

        (二)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護人惡意提供虛假信息,隱瞞本人或其家庭資產或收入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適宜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學院每學年組織一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一般在新學年開學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每學期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民主評議、系部審核、結果公示、學校認定、建檔備案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做好大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2.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家庭基本情況調查表》,并提供能夠真實反映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支撐材料。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只提交《申請表》。

        3.民主評議。評議小組負責對學生填報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結合《調查表》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認真進行民主評議,初步認定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等級,并將結果上報系部認定工作組。

        4.系部審核。各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對評議小組提出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進行審核。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同意后予以更改。

        5.結果公示。各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不泄露學生個人及隱私的前提下,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6.學院認定。各系公示結束后,將審核通過的《申請表》、《調查表》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復核后,報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最終確認認定結論。認定過程中,學校除查閱相關材料、開展民主評議之外,還可采取家訪、個別談話、信函索證、量化評估、通過大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核實。

        7.建檔備案。班級報送各系《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議認定匯總表》,各系報送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系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審核認定匯總表》并加蓋公章,學院統一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一同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學院、湖南省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各系部在認定工作中要維護學生人格尊嚴,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滿后,應及時去除相關公示信息。

        第十八條 學校老師、學生及其監護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通過書面方式向學院或系部認定工作組提出復核申請,認定工作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復核申請所反映的情況屬實,認定工作組應及時做出調整或改正。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學院加強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工作流程,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條 學院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其家庭經濟狀況及變動情況,并組織申請人簽訂誠信承諾書。定期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函詢、走訪等多種渠道核實其家庭經濟狀況,如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一經查實,要及時取消該學生的認定資格,并追回其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確定困難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處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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