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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違規處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日期:2022年09月08日   作者:學生處    來源:學生處       編輯:學生處       瀏覽: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成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號)、《常德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等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我校學籍的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違紀處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原則,堅持保障學生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外,紀律處分設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嚴重警告,6個月;

        (二)記過,9個月;

        (三)留校察看,12個月。

        第二章 違紀處理

        第六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或司法機關處罰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無正當理由惡意欠繳學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九條 學生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10課時以上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或處理:

        (一)曠課10課時以上(含10課時),不滿20課時,給予警告處分;

         ?。ǘ缯n20課時以上(含20課時),不滿30課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ㄈ缯n30課時以上(含30課時),不滿40課時,給予記過處分;

         ?。ㄋ模缯n40課時以上(含40課時),不滿60課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60課時以上(含60課時),視為放棄學籍,作退學處理。

        第十條 考試違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一條 考試作弊的,根據作弊行為的具體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及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及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帶頭違反考場紀律,導致考場秩序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及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及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及由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五條 酗酒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酗酒后滋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毆打他人、參與打群架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尋釁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傷、帶頭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劃打架、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以各種形式進行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吸毒、販毒或引誘他人吸毒、販毒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傳播、復制、販賣、出租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參加非法組織、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或傳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經勸阻不改的,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團體或以合法學生團體名義開展非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未獲得批準,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利用電腦、網絡或其他通信工具進行下列活動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的;

        (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的;

        (三)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有害信息的;

        (四)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的;

        (五)進行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準,夜不歸宿、外出租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在異性寢室留宿或在寢室留宿異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教室、學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私接電源,違章使用電器或明火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盜竊、詐騙、或者破壞國家、集體、私人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參與賣淫、嫖娼或從事色情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有調戲、侮辱、騷擾他人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作偽證、制造假案、誣告陷害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條 私自篡改或偽造證書、證件、簽名、文件、檔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或使用上述諸類來達到個人目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侵犯他人、組織合法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破壞校園環境,擾亂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參與涉恐違紀行為的,根據違紀事實給予下列處分:

        (一)下載、觀看、傳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音頻視頻資料或印刷品、圖書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私自持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音頻視頻資料或印刷品、圖書等其他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校園內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或標志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教唆、脅迫、引誘他人下載、觀看、傳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音頻視頻資料或印刷品、圖書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偽造情節造成調查困難的;

        (二)同時有多項違紀行為的;

        (三)對檢舉人、揭發人、證人及學校教育管理人員施行恐嚇、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四)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違紀的;

        (六)勾結校外人員參與違反校紀的;

        (七)策劃、煽動鬧事,擾亂校園秩序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終止違紀行為,避免事態擴大化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有立功表現的;

        (三)受他人脅迫違紀的。

         

        第三章 處分程序和管理權限

        第三十七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學生擬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對學生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學生處進行復核;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并重新提出處分意見。

        學生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系部提出處分建議,學生處審核后提出處分意見,報學校主管領導,經學校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應制作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四十條 處理、處分決定書可依次采取下列送達方式:

        (一)直接送達:由系部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簽收。

        (二)留置送達:學生拒絕簽收的,系部領導、輔導員及見證人將上述文書送達學生住所,可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同時,撰寫留置送達情況說明(系部領導、輔導員和見證人簽名并加蓋學院公章)報學生處。

        (三)郵寄送達:學生已離校的,系部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

        (四)公告送達:難于聯系的,系部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或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時間為15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自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聽證與申訴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章 解除處分條件和程序

        第四十三條 申請解除處分基本條件:

        (一)學生受處分后,應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整改措施寫出書面材料報所在系部;

        (二)處分期內,應知錯即改、端正態度、積極進取。每兩個月撰寫思想和日常表現總結并及時向輔導員提交。

        第四十四條 申請解除處分者,還應滿足下列具體條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在班級學風建設、宿舍文明建設等活動中,表現良好受到學院或年級(班級)表揚的;

        (二)解除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在班級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賽、競賽中(如:科技創新大賽、文體競賽、專業競賽、職業技能競賽等),獲得團體一、二、三等獎或前三名的;

        (四)積極參加集體事務、公益活動,在搶險救災、志愿服務、專業實習、社會實踐等活動中,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的;

        (五)因見義勇為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的;

        (六)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做出一定貢獻或為學校贏得榮譽獲得學校表彰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處分期限屆滿之前3個月申請解除處分:

        (一)在國家、省、市舉辦的正式比賽、競賽中(如:科技創新大賽、文體競賽、專業競賽、職業技能競賽等),獲得個人一、二、三等獎或前三名的;

        (二)積極參加集體事務、公益活動,在搶險救災、志愿服務、專業實習、社會實踐等活動中,表現突出受到校級以上表彰的;

        (三)因見義勇為受到校級以上表彰的;

        (四)學校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處分期間因畢業、結業、轉學、退學等原因離校者,可在離校前申請解除處分。

        第四十七條 處分期間休學者,休學時間不計入處分期限,待復學后順延至處分期滿。

        第四十八條 解除處分程序:

        (一)處分期滿后,學生寫出書面解除處分申請、填寫《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解除處分審批表》,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二)系部在接到學生解除處分申請后,召開黨政領導聯席會議,聽取輔導員匯報受處分學生在考核期內的考核報告及學生所在班級對該生的民主測評情況,審查、核實相關材料,研究解除處分建議,撰寫解除處分情況報告,在本系部公示無異議后連同相關材料報學生處。

        (三)學生處在收到系部所報解除處分材料后,審核相關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四)學校做出的解除違紀學生處分決定,出具解除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決定書由系部送達學生本人,并發布公告。

        (五)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者,學院闡明原因,做出書面回復。學生可在3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但最多只允許申請兩次。

        第四十九條 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章 附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9101日起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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