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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日期:2021年05月24日   作者:學生工作處    來源:學生工作處       編輯:學生工作處       瀏覽: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條 學院以培養人才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學院依法治院,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院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五條實施學生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院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但不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三)按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家庭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學院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類活動并獲得院方指導和經費支持;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向學院或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

        (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對教師的教學評價;

        (八)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院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自覺建設和維護學院“尊師、好學、自立、樂群”的學風;

        (三)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八)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學院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招生部門請假,請假須經批準方為有效。請假學生在入學報到時,應提交村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4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院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學生入學后,學院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院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院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的日期到有關部門報到、繳費、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學籍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時間一般不超過4周。不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不履行緩注冊手續、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上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考試、考查課程按教學計劃實施??荚囌n程成績實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考查課程成績實行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對學生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院給予四次補考機會:第一次為下一學期開學初,第二次為學生畢業實習前,第三次為學生畢業前,第四次為學生結業后一年之內。對于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專業,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院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學生應當重修,重修課程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重修費。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應當事先履行緩考手續,經批準后可以按學院規定緩考。無故或未經請假不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學生不參加該課程第一次補考。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高等學院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按學院《學生思想品德考核辦法》,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評定。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按照學院《體育課成績評定辦法》,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學生學年所修課程經學院考試不合格且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合格課程在4門(含4門)以上者,應當留級;對成績較差、學習跟不上教學進度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降級。

        第十七條 學生應誠實守信,對于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院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院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均以曠課論處,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生曠課時間按課程表規定的上課時數計算;對以天或周安排的實踐性教學活動,按每天4課時計算。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10課時以上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曠課10課時以上(含10課時),不滿20課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課時以上(含20課時),不滿30課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課時以上(含30課時),不滿40課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課時以上(含40課時)、不滿60課時,給予留院察看處分。

        (五)曠課60課時以上(含60課時),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課程并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學院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院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1.轉專業的條件

        新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允許轉專業。但學生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對所申請轉入專業具有濃厚的興趣、志向和基礎,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

        ⑵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⑶經學校確認學生有特殊困難或某種疾病,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

        ⑷新生入學時,因學院錄取工作原因造成現專業與本人志愿不符者;

        (5)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院可以優先考慮。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

        (2)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院有明確約定的;

        (3)其它專業學生轉入國控專業;

        (4)招生錄取分數較低的專業原則上轉入高分專業。

        2.轉專業的程序:

        學生轉專業由本人書面申請,學院批準,報省教育廳備案。具體操作程序按照《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一般只在學期未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在招生時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院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院、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畢業學年;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和轉入院同意后雙方出具轉學函,由本院報省教育廳。省內轉學的,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省教育廳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門。外院學生轉入,也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同意后出具轉學函,由轉出學院按相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院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身體、經濟等方面原因,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后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學生在院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規定學制年限3年,即:兩年制不超過5年,3年制不超過6年,5年制不超過8年。

        第二十七條 學院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學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3次,每次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跨院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院學習期間,學院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院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院,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院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國家和當地及學院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必須于學期開學前四周內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應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合格課程門數在6門(含6門)以上者,或超過規定學制年限3年以上(含3年,包括休學時間)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院學習的;

        (四)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學院批準離院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學生無正當理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學院批準在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

        (六)學院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院。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院,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考核合格,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院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可以通過重修、補考、自學等方式繼續完成學業;一年內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參加補考,或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全部課程考核合格后可頒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經補考,或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仍不合格者,不再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七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生在院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八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當予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應當依法撤銷并報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院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院、學生維護院園正常秩序,保障學院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三條 學院通過成立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學生伙食管理委員會,受理學生代表提案、定期召開學生座談會、建立院長信箱、院長接待日、院務公開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院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院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支持學生會工作,學生可以按照學院《常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管理暫行辦法》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院《學生團體管理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院外組織、人員到院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院組宣部批準。

        第四十八條 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規定》,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當遵循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學生住宿由學院統一管理,不準在院外租住,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走讀的必須按照學院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院依據《學生獎懲條例》,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也可推薦參加有關部門或上一級組織的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四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五條 學院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學生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學院《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院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院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院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九條 學院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書面通知學生或其代理人,學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陳述和申辯的,可在五個工作日內遞交書面申請,學院根據申請確定聽取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并通知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十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簽收并寄發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十二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院,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學生申訴

        第六十六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相關負責1人、職能部門負責3人、教師代表3人、學生代表3人以及負責法律事務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七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院法制辦。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順延伸訴時限。

        第六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對接受成人學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學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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