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慶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12年5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節慶活動舉辦行為,促進節慶活動健康發展,防止節慶活動過多過濫,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慶活動,是指以公祭、旅游、歷史文化、特色物產、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的各類節會、慶典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社團),以及上述單位所屬的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各類節慶活動。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的節慶活動,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的節慶活動,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的節慶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審 批 權 限
第四條 節慶活動實行中央和?。ㄗ灾螀^、直轄市)分級審批制度。
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審批下列節慶活動:
?。ㄒ唬┲醒牒蛧覚C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節慶活動;
?。ǘ└魇。ㄗ灾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舉辦的節慶活動;
?。ㄈ┦〖壱韵碌貐^、部門和單位,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公祭類節慶活動;
?。ㄋ模└魇ㄗ灾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舉辦的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
各?。ㄗ灾螀^、直轄市)黨委、政府負責審批本地區省級以下地區、部門和單位舉辦的除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各類節慶活動。
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負責審批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除第二款第(三)項以外的各類節慶活動。
第五條 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國節慶活動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并對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日常工作由文化部負責。
第六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設立的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對報?。ㄗ灾螀^、直轄市)黨委、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和管理,并將審批同意開展的活動項目報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審批同意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辦有關節慶活動的,應當及時將活動項目報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章 審 批 原 則
第八條 節慶活動的審批應當按照依據明確、數量適當、規模適度、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從嚴掌握,注重實效,防止形式主義和鋪張浪費。
第九條 舉辦節慶活動必須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對推動經濟發展、弘揚先進文化、豐富群眾生活、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第十條 公祭類節慶活動應當以祭祀中華民族人文始祖、祭拜作出重要貢獻的歷史人物、紀念重大歷史事件為主題,具有傳承優秀文化、激發愛國熱情、弘揚傳統美德、增進民族團結的積極作用,舉辦周期原則上不少于2年。
第十一條 嚴禁舉辦宣揚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節慶活動。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舉辦機關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的紀念性慶典。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及副省級城市一般不舉辦城市周年慶典,市(地)、縣(市)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周年慶典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一般不舉辦周年慶典活動,逢十逢百周年等確需舉辦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
第十五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原則上不得與地方聯合舉辦(包括主辦、協辦、贊助、支持等名義)節慶活動,確需聯合舉辦的,應當按審批權限報黨中央、國務院或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 審 批 程 序
第十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各?。ㄗ灾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擬舉辦節慶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于每年4月或者9月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申請;特殊情況需臨時舉辦節慶活動的,可單獨申請。
省級以下地區、部門和單位,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擬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的,應當根據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分別通過?。ㄗ灾螀^、直轄市)黨委、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申請。
各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因特殊情況擬舉辦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的,應當根據第一款規定的時間通過?。ㄗ灾螀^)黨委、政府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申請。
舉辦節慶活動原則上不搞周期化,確需定期舉辦的,應當專項報批。
第十七條 申請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履行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程序,并書面征得文化部同意;申請舉辦涉外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外交部同意;申請舉辦旅游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申請舉辦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征得省級以上民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并提出建議批準項目名單,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后1個月內通過中國政府網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ㄗ灾螀^、直轄市)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并提出建議批準項目名單,報省級黨委、政府審批后1個月內通過省級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經 費 管 理
第二十條 舉辦節慶活動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所需經費實行誰舉辦誰負責,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轉嫁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經費預算,加強對節慶活動的財務收支管理。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重金邀請各類名人參與活動,不得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第六章 領導干部出席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干部)出席節慶活動。未經批準,領導干部不得出席各類節慶活動,不得在活動中掛名任職、發賀信賀電、題詞、剪彩等。
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節慶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的節慶活動,原則上不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確需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節慶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按歸口分別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批準。
第二十四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節慶活動,應當報中央分管領導同志批準;其他負責同志出席活動,應當向主要負責同志報告;其他領導干部出席活動,應當報上級領導批準。
第七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節慶活動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舉辦節慶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舉辦活動,違規邀請領導干部出席以及領導干部違規出席活動,以舉辦活動為由向基層、企業和群眾收費、攤派、拉贊助,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等違規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舉辦節慶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監管、服務工作,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備案。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節慶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舉辦節慶活動,按照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